从2007年8月1日起,我通过公司组织的面试,开始在**有限公司上班,并与第二天办理了**有限公司职员证。**经理和我当时口头约定:(1)试用期两个月,每月工资600元,两个月后每月工资按800元计;(2)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3)每周一到周六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分为工作时间,但经理同时又要求上下午必须提前20分钟上班,即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零40分钟。
在工作开始时,公司并没有给我提供技术、业务培训,仅仅提供了一份公司的简介和产品介绍,让我自己好好读读,以便开展工作。
自此,我每天准时上下班,对待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在我工作期间没有出过纰漏,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同年9月15日,公司给我发放了8月份的工资570元(扣除了我请假的一天工资30元)。9月30日,公司并没有在我试用期满合格后与我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的口头承诺。
10月10日早,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当时**经理在电话中允许了我的辞职。
10月11日,我到公司将我负责的业务进行了全面移交,在我提到工资问题时,经理说:“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推后了10天,到25日再行发放,到时候会打电话通知你来领工资的。”
截止10月25日上午11时30分,公司并没有给我打过任何电话,我只得和经理打电话联系,但他此时却明确告诉我:“因为你没有上班上到25号,所以,你9月份以来的工资就没有了。”随后,我们的协商也没有任何结果。
请问我能要回我的工资么?如果诉诸法律,我的赢面有有多大呢?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