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市XX县XX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胡XX,厂长。
被申请人:朱XX,男,1960年出生,汉族,XXXX公司经理,住XX市XX区XX镇。
请求事项:
向被申请人发布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返还购油款5万元。
事实与理由:
1992年4月12日,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购买食用油,并交给被申请人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转账支票。后因被申请人提供的食用油与双方原先商定的质量不符,申请人没有提货。1993年2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归还购油款协议,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应于1993年4月底归还申请人购油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协议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