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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依据。按照法律规定,上诉通常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的书状,如果符合事实、理由正当,经二审法院受理后作出正确的裁决,这对于避免错误裁决的发生有重要作用。反之,如果原审裁决正确,经终审裁决后,就可以使正确的裁决得以维持,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一般公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包括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如公诉人不同意一审的裁决,就应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抗诉。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上,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书面请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写作内容和方法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刑事上诉状”。(2)上诉人,被上诉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需要提出的是:自诉人、被告人中的一方提出上诉的,相对一方就作为被上诉人;而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没有被上诉人,只需写明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同时要写明上诉人因本案所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另外,有委托代理人的,在上诉人的次行写明姓名等身份情况;委托律师担任上诉人的二审辩护人的,应写明辩护律师的姓名及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3)上诉请求,写明上诉人不服的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2、正文

  

  这部分主要是针对原审判决、裁定中的不当之处提出不服的理由。这就要涉及原审裁判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以及诉讼程序方面是否正确、合法的问题。(1)认定事实方面。如果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上有错误,包括某种行为事实根本不存在,或有重大出入,或缺乏证据等,那就要用确凿的证据说明事实真相,全部或部分地否定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2)适用法律方面。如果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并无不妥,但在认定案件性质、确定罪名以及适用法律作出的处理等方面有误,那就在运用法律条款,包括从法律理论上的论证和引用具体的法律规定,指明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3)诉讼程序方面。如果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和最后的裁判中,存在着违反诉讼程序的错误,包括是否应当回避、是否应指定辩护人、审判方式是否公开、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等方面的问题,也应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指明原审在违反诉讼程序方面的错误。上诉理由的具体写法,应以阐述理由为一条主线。上诉人在申明上诉理由时,要先辩明事实,说明事实真相,这种叙述事实真相的文字,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阐明理由。最后,在阐明上诉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能提

  

供新的证据、证人,应予列出。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上诉人的签名。委托律师代书上诉状的,在上诉状的最后写明代书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3)上诉时间。

  4、附项

  本上诉状副本份数。

  (三)格式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

  

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填写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填写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____份

  (四)实例与评析

  【实例】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杨XX,男,现年29岁,汉族,XX省XX市人,捕前系XX市XX贸易公司聘用人员,家住X市XX新村11幢。

  辩护人:邹XX,XX省第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X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19XX)X中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恳请二审法院在全面了解、核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第一,关于事实部分

  一、一审判决有意淡化本案的起因和冲突,间接加重了上诉人的主观恶性。

  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叙述:“1991年8月间,被告人杨XX与被害人钟XX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10月杨钟两人同来XX省工作,后因钟又与他人恋爱,被告人杨XX与钟发生矛盾。”此说纯属轻描淡写,未涉及问题本

  

质。

  大量的证据证实了不容任何人忽视和抹杀的客观事实,即:

  1、早在1991年8月钟XX从XX大学毕业后到XX省XX市XX公司报到不久,就主动地频繁地接触并追求当时的业务尖子、XX科业务负责人—即上诉人,两人形影相随,关系日益加深,到了1992年春节期间,双方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由于上诉人的父母到XX省探亲,钟便主动的来到上诉人家中,并与上诉人同居一个多月,两家的长辈均认可了我俩伯恋爱关系。

  2、1992年8月,我一道来到XX省投奔我的姐姐,我的姐夫是在与钟严肃谈话并由钟亲口证实“两人的关系已经确定,不再改变”之后才答应帮钟找工作的。

  3、钟的工作是由我的姐夫安排的,我俩来海南之后就住在姐姐家中,且同居一室,当时上诉人与钟均通

  

过长途电话向双方的父母汇报了关系现状并表示不久要回内地补办结婚证。

  4、为了表示姐姐家对我俩关系的认可,我姐姐为我俩购买了结婚礼服,定婚戒指等共耗资6000余元,又到XX市的高档饭店举行了豪华的宴会,以表庆贺,为此又耗去2000多元。此外我姐姐还为钟学习深造和学开小汽车等耗去近4000元。

  5、1993年1月,由于姐姐的公公婆婆来XX省探亲,上诉人的姐夫为我俩另辟新居,我们在姐夫的一套办公室里生活,白天,俩人动手做饭,晚间同居一室长达数月。

  6、1993年2-4月,上诉人因公出差内地,钟仍在此办公室居住,几乎每天都要通过电话与我互倾衷肠,然而我万万没料想到,就在这短短的两个月内,钟因单位派她去做期货业务结识了经纪人宋XX,并迅速的移情别恋,同时与宋XX建立了恋爱关系且双方已经陷得很深。

  

  7、上诉人出差返回XX市发觉此况后,曾力图用旧日感情唤回钟的良知,并表示可以原谅她一次,然而钟却希望与我和宋之间保持三角(甚至多角)关系,她曾对我说:“希望你和宋竞争,我亦不对你俩许诺,当有新的合适人选,我可能会有新的选择,但你和宋都不要放弃机会。我追求一种自由的、浪漫的、不受任何约束、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新女性生活,我不想做贤妻良母,也不主张从一而终!”我闻此言感到绝望和震惊,便提出与钟分手,可是钟又哭着说:“真正和你分手,我会后悔的”。她用花言巧语把痴情的我捆绑在一种被戏弄的三角关系中不能自拔。1993年5月份,钟返回内地去办正式调动手续(是我姐夫一手为其操办的),钟仍然要我出资为她购机票、买衣服,并在临行前对我许诺:“在感情的天平上我的砝码还是倾向你这边的!”

  8、1993年6月12日昌,钟从内地给我写信,突然提出两人不合适的意思。我一方面给钟的父母写信,告诉钟喜新厌旧的详情,并表示:“我想使钟再回到我身边,我还会一如既往地爱她”。钟母在电话中否认钟与宋的关系,并称她不知此事。另一方面我直接给钟回信

  

指出:“我一直在维护你的自尊,而你却一直在伤害我的自尊。”尔后,钟亦仍然与我通电话,依然卿卿我我,好像与我感情还很投入。谁知她返回XX省后不与我联系反而穿着我送给她的睡衣出现在第三者的卧室里。钟的道德败坏确实令我气愤难消,但我总是怀着依恋的心情等待着她重新投入我的怀抱。

  二、一审判决人为地加上了上诉人有预谋故意的情节,再一次加重了上诉人的主观恶性。

  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叙述:“被告人杨XX以清理各自的物品为借口又约钟到XX市大英新村XX大厦XX室,到该房后,杨趁钟不备之机,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分别朝钟的腹部,颈部等处猛刺”。此说与事实不符。客观事实是,我在1993年2月出差之前,与钟同居一室,我俩的衣物用品均放在一处。我四月份返回XX市后,钟已搬至XX大厦8室 ,她搬迁时将我的衣物她也同时搬到她的寝室,我去找钟确实她有到XX室拿一部份日常用品之意,主要是为了说话方便,还要给XX大厦XX室我表弟家送从出差地给我表弟带来的东西,而绝没

  

有以清理各自物品为借口,蓄意去谋杀她的犯罪预谋。客观事实是:在宋家,钟曾背对着我写下两份借条,而当时房间里只有我与钟在场。我如果蓄意要杀她的话,当时是很容易得手的。我与钟发生争吵后,宋XX曾威胁我:“你要是敢动一下小钟,我叫你活着走不出XX省!”我痛恶自己的未婚妻喜新厌旧,第三者反而以保护人身份自己,虽然感到自尊受到严重伤害,但根本没有要杀钟的故意,况且我与钟从宋家的六楼下到一楼时身边均无他人,我如果要杀她也是易如反掌,为什么独独回到XX大厦8室后,我俩清理各自的东西时,钟告诉我:“我母亲知道我和小宋的关系”,并义断情绝的提出要退还我家给她的定婚戒指,我才意识到钟和钟母串通一气来欺骗、玩弄我,感到自尊受到伤害,真情被他人玩弄。我长期受压抑的心情渴望得到解脱,往日的理智便荡然无存,满腔的激愤喷薄而出,便顺手操起用了三年的水果刀朝钟身上刺去;二是在上诉人刺了第一刀后,遭到钟的反抗,这时宋某那句“你敢动一下小钟,我要你活着出不了XX省”的话语又引起我强烈的逆反心理,心想我就是要动一动小钟,看你小宋奈我如何?我正是在此情形下产生了犯罪的突发故意,并实施了对钟

  

的犯罪行为,但这与一审判决书上所称是完全相悖的。

  三、一审判决采取了剪接术,以图给人一种错觉:即上诉人将钟刺倒罢手之后,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而事实并非如此。

  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叙述:“杨XX在继续持刀猛刺钟的胸部等处,致钟XX无力反抗倒地后才罢手,此时,接到报案的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杨XX抓获。”此说严重失实。

  客观事实是:钟力反抗倒地后,上诉人在没有第三人在场制止,完全有条件杀死她的情况下,自动地中止了犯罪。此时先是钟轻声提示我:“给家里打电话”,于是我立即扔掉小刀,朝XX大厦8室的客厅(即公司电话机所在地)走去。当时正值下班前电话非常繁忙的时刻,我费了很大劲,拨了五六次才拨通XX省XX市钟XX家的电话,又与钟母通了大约三、四分钟电话。打完电话之后我又去洗手间洗尽手上血迹,这时围观的群众和公安人员才逐渐上来,这个过程足有15-20分钟。我给

  

钟家打电话的情节,有钟母的证言及围观群众证实,起诉书也客观的作了叙述。令人费解的是:一审判决视这些重要细节于不顾,却采取了电影剪接的手法将这一大段时间和一大堆镜头完全给予删除。按照一审判决这种认定,给人的错觉是当我刺完钟17刀,钟倒地后,我是当场即被公安局抓获的,果真如此,那我还有什么犯罪中止和投案自首的情节和机会可言?明眼人一看便知,删掉这些重要情节的原因就是为了给上诉人有关犯罪中止和投案自首的辩解堵塞通道。然而事实胜过雄辩,在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这种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法得来的结论最终必将不攻自破的。

  第二,关于适用法律部分。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XXX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称杨XX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行为属犯罪中止一节,经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杨XX在作案后自动投案。同时,被告人杨XX持刀朝被害人刺杀17刀,故意杀人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应以犯罪既遂论处。被告人杨XX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无理,不予采纳”。上述结论实属武

  

断片面,应加以辩驳。

  一、当钟xx无力反抗倒地后,上诉人是在有足够的时间逃离现场的情况下守在作案现场,并按照钟的要求用长途电话告诉她的父母,打完电话便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记录在卷的证人李xx这样作证:“那人说,你们不要进来,公安局的人来了我就跟他们走。过了一会陈主任报案上来,凶手还问我们是否是公安局的人来了。”李xx的证词足以证明:上诉人当时是希望并在现场等待公安局来人,我完全作了投案的准备。事实上,当公安人员进入xx大厦8室以后,我没有躲避和抗拒,而是主动的迎上去,归案以后坦白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愿意司法机关的审判。

   二、上诉人在办案机关的时以及在一审开庭时,均提出了在现场委托吴xx去报警之情节,并要求传吴xx出庭作证。我百思不解:我曾委托吴xx报警之重要情节为什么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我在一审开庭期间提出要求传 吴xx出庭作证,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但不知为什么得不到采纳?法庭

  

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也曾一致建议法庭应当找吴xx核实杨是否委托其代为报警的情节,邻人遗憾的是未见一审法院有任何这方面的行为。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传吴xx至庭作证以澄清事实真相。

  综上所述,上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是确实作好投案的准备,这两 者当中只要具备一个情节,则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84)法研字第6号文件中有关“委托他人投案”或“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都应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相吻合的。一审判决怎能视上述情节而不顾,不去调查核实,反而轻率认定:“没有以下明被告人杨xx在作案后自动投案”呢?

  三、对故意杀人罪来讲,所谓犯罪既遂,是以杀人行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来断判。本案的客观事实是:钟xx无力反抗倒地之后,当时她并未死亡,她还有脉搏跳动,还有呼吸,还能与上诉人说话(叫我去给她家里打电话)。这即是说,当上诉人将钟刺伤倒地时,我立即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此时,死亡结果并未

  

发生(即并非犯罪既遂),当场没有他人制止,我是在完全有能力将其直接致命的情况下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的,我将小刀扔在地上便遵钟嘱去给她家人打电话,我当时清清楚楚知道钟没有死(关于钟的死讯我是归案将近近20天公安人员提讯时才知道,这可看管我、审问我的公安人员,便可证实)。上诉人认为:判断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属于(第一种类型的)犯罪中止,一个最本质的特征是行为人中止犯罪时,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是说,如果中止犯罪时,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当然犯罪中止不成立,反之只要中止犯罪时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当然犯罪中止不成立,反之只要中上犯罪时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中止则可成立。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钟是因失血过多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钟的死因是因“肢体大量出,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这恰好说明我在现场中止犯罪时钟并未死,钟的死因也非我直接刺致死);另一方面又认定“故意杀人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应以犯罪既遂论处,这种结论互为矛盾,何以使人服判呢?如果抢救更及时一点,或医院距离更近一点,及时给钟输血,钟便不会死去,那么又能说我的故意杀人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吗?既遂就是既遂就是既遂,中止就是

  

中止,这中间界限分明,一审判决怎能明知钟在我中止犯罪时并没有死,却来一个“以既遂论处”的结论。这种既违背客观事实,又违反科学鉴定的结论无疑应当推翻。

  关于犯罪中止及投案自首的概念、种类等,我委托的律师已在他的辩护词中作了系统,透彻的阐述,碍于篇幅所限,上诉人不再赘述。恳请二审法院查阅律师一审辩护意见。

  最后,上诉人想强调的是,我出生在一个革命干部家庭,从小受过革命传统教育,从上学到参加工作,从未与人争吵要斗过,表现一直很好,我之所以产生杀害种XX的突发故意,根本原因还是自己法制观念淡薄,心胸狭隘所致,我今天已经追悔莫及,我只恳求二审法院在全面本案事实的基础上给我一个悔罪的机会,我将用毕生的努力来洗刷我的罪行,多做一些有益于祖国、有益于人民的好事、实事。本着对我自己负责,对钟 xx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宗旨,上诉人特提出上述上诉意见,再次恳请二审法院公正审理,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

  

的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我当不胜翘企。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xx

            代书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xx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日

  【评析】

  这份刑事上诉状是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阐述自己理由的。上诉人首先从一审判决淡化了案件的

  

原因情节和人为地加上了上诉人有预谋的故意情节两点出发,陈述事实真相;然后就一审判决忽视了上诉人具有犯罪中止以及投案自首等法定的减轻、从轻处罚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辩驳,层次清楚、结构完整。但这份刑事上诉书中人称使用有些混乱,有时第一人称,有时第三人称,是一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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