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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 >> 《商品房买卖合同》怎样签
2013-04-02

《商品房买卖合同》怎样签

       空格空行别留白


        购房人签合同前应先看一下前面的说明,明确以下问题:

  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虽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编号、印制,但仅是在本市取得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

  2、合同文本[]中为选择内容,并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供房地产商和购房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房地产商和购房人都有权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3、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示范文本[]中内容的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

  不容忽视“当事人”

  在合同条款之前,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对此很多购房人都不太重视,事后遇到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购房人签合同前首先要确定在合同上填写的出卖人与预售许可证上的售房单位是否一致,上网查一下出卖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和企业资质证书号的真伪,不要接受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将自己的名字代替预售许可证上的售房单位填写在出卖人栏目中。避免已出现过的购房人付了钱,房地产商却说没收到钱而不肯交房的案件再次重演。

   如果房地产商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房地产商委托的权限范围,要求他们在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后面添全所有内容,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有权代表房地产商签字,购房人一定要看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最好要求把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购房人在合同中被称作买受人,购房人在填写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虽然合同备案前,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可自行商议更改,但碰上销售代理嫌麻烦,以房地产商不同意为理由拒绝修改,购房人也没有什么好招可以对付。合同备案后,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同样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购房人如果是贷款买房,银行手续一开始办理,房地产商通常都不愿意配合购房人更名,就算购房人已拿到房产证,由于牵扯抵押委托,即使购房人愿意花钱,办理过户也不是很容易。

  所以在这里提出这个问题,是国内人通常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写谁名无所谓。但由于房产实行登记制度,如果仅写一方名字,将来可能会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国土房管局去年11月曾发过一个1024号通知,通知中说:“夫妻、父(母)子等关系中,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具有业主身份,可以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不具备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此提醒购房人应注意到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第二篇物权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工委发)中有一条:“记载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根据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合同上还是把夫妻双方的名字都写上更保险一些。

  目前,也有不少人由于担心今后会征收遗产税而用子女名字买房的,这在国际上并不常见,虽然我国文化和西方文化存在着差异,但如果用发展的眼光看,这种做法有很多潜在的风险和不利,孰重孰轻,还望购房人三思而后行。

  分清大产权、小产权

  合同第一条首先表述的是购房人要购买房屋的建设依据,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土地使用证反映了房屋所在小区的土地占有面积、使用年限和使用性质,而且也能反映出房屋的产权情况和使用性质。

  我们购房人经常听到的容积率即是指小区房屋建筑总面积和该小区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面积之比,我国目前土地出让金按容积率缴纳,容积率反映了房屋的建筑密度,直接影响购房人居住的舒适度,同时决定了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购房人不应忽视。

  房屋用途是由土地用途决定的,购房人不要轻信房地产商所宣传的房屋用途,将来房屋交付使用后,国家关于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定将会使一些不注意土地用途买房的人陷入尴尬。

  土地使用年限影响着购房人的买房成本,虽然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政府通常不会收回土地,但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则是无可避免的。

  北京目前的商品房已取消“内销房”和“外销房”之分、“内销外租房”也不复存在,外地人买房的限制也已取消,但市场上在销售的新房并非统一成了一种形式,购房人不要轻信房地产商说的什么“大产权”和“小产权”,而应通过和房地产商约定合同第一条,了解土地是“划拨”还是“出让”取得,确认自己所买房屋的性质。

  房产权本来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成俗的说法,对“大产权”和“小产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解释。

  第一种解释: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这种解释对购房人分清买的什么房没有太大关系。

  第二种解释: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第三种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房地产商提供的土地证明如果是通过“划拨”得来,就是这里说的“小产权”;如果是通过“出让”或“转让”得来,就是这里所说的“大产权”。二手房、集资建房、房改售房、回迁房不在笔者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可以使用标准合同,也可使用其他合同。

  最近笔者又听到网友介绍:现在有些开发商将项目的尾盘不再出售产权,而是出售使用权。买这种房比买同类产权房便宜,但购房人还要每月按政府规定的公房出租价格交纳房租(现在是3元/平方米)业内管这种房也叫小产权房。对这种情况,笔者提醒购房者买这种房只是买了使用权,完全谈不到产权,当然这种合同和商品房的标准合同也没什么关系了。

  因此购房人签合同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应该三选一,不能糊里糊涂都保留。如果一个都选不出来,就要考虑一下自己买的房将来是否根本不会得到国家发的房产证。

  “现定名”“暂定名”非真名

  购房人还要注意该条〖现定名〗和〖暂定名〗也要二选一,并在其后面空格处填写预售许可证上反映出的项目名称。房地产商为了项目促销,经常会给自己开发的项目冠以各种各样千奇百怪的名字,购房人千万不要凭喜欢某个名字而决定买某个项目,因为房地产商宣传的名字,政府不是一定要同意的。如果政府不同意,购房人以名字不对要求房地产商退房或赔偿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购房人买房时应该知道该项目政府批准的名字。到目前为止,对房地产买卖,笔者还没听说有知错买错可以作为打假案处理的。

  “五证”最好看“正本”

  前面所讲《土地使用证》和合同第二条提及的《预售许可证》加上本条提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本合同未提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是通常媒体宣传的《五证》。购房人可要求房地产商在第一条相关位置填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和“施工许可证号”,在后面的空白栏填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等其它项目建设依据。

  购房人看“五证”最好能够要求看“正本”,留意一下《土地许可证》上有没有注明土地已抵押给银行。如果土地抵押了,购房人应和房地产商就解除抵押的时间进行约定,明确房屋交付时,房地产商如果不能解除抵押应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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