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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9

民事上诉状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民事上诉状,是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裁判所提出的书面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上诉权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无论是一审原告,还是一审被告均有上诉权。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也有权提起上诉。上诉的当事人可以自己行使上诉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上诉状。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可以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出上诉。一审中的特别授权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上诉。法人、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上诉权。

  (二)写作内容和方法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上诉状”。(2)当事人基本情况。分别写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分别注明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如果有第三人,应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上诉人项后或在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3)上诉请求。写明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判,以及如何解决本案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要求,须写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编号及案由。

  2、正文  

    (1)上诉理由。明确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在适用法律方面或在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错误或不当之处,可以是其中一个方面,也可以是两个、三个方面,但都必须运用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依据加以论证,以说明自己的上诉请求是合法的。(2)证据。如有新的证据、证人,应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上诉要求的证据名称、件数,证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上诉人签名。(3)上诉时间。

  4、附项

  本诉状副本等资料信息。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

  (三)格式

         民事上诉状(1)

        (公民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法院___年___月__日(__)__字第___号_____,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2)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职务:_____

  电话: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账号:___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   职务: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字第____号_______,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上诉。

  (四)实例与评析

  【实例一】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县XX镇槐X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吴XX,该村村长

  被上诉人:吴XX,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XXX县XX镇槐X村人,在家务农。

  被上诉人:陈XX,1957年出生,其他同上。

  被上诉人:唐XX,1956年出生,其他同上。

  被上诉人:罗XX,1955年出生,其他同上。

  上诉人槐X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6日送达的[1997]X法经初字第XX号一审民事判决,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吴XX等四人与被告槐X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必须依法履行”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有意袒护被上诉人不可告人的违约行为。

  1、一审判决认为我方代表周XX修改合同的行为“未与原告协商同意,属单方行为,故认定其修改内容无效”,是错误的。

  1986年,槐X村决定移建村里小学五年级教室一间,因资金困难,经槐X村干部及各村民小组长集体讨论,决定将本村集体所有的位于XXX坡上的坡地250亩发包给被上诉人吴XX等四人种植长期经济作物,无偿使用12年,条件是让被上诉人出资移建槐X村小学教室一间。同年6月10日,被上诉人起草《承包合同书》时,为了贪取最大利益,竟违背了槐X村集体讨论意见,擅自将承包地的四至范围扩大,并写上承包年限为30年,免交15年的土地承包费。被上诉人起草合同后,将合同交给槐X村干部和被上诉人一起讨论,由槐X村会计周XX代表村组织执笔修改,周XX发现合同上无偿使用的年限为15年,已违背了槐X村干部的讨论意见,就将15年改为12年,且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不止250亩,就将其面积估计为600亩,并注明“在承(发)包给乙方土地范围内,除250亩为建校的承包地外,其他土地一律归甲方承(发)包给他人或是乙方,但要按照合同其他承包联组一样按每年每亩交5元,一次交纳5年款项办理”。周XX修改合同条款,是为了防止被上诉人多占集体土地,损害集体利益,完全符合槐X村和被上诉人的议定意见。周XX修改合同后,就将其交给被上诉人存放(该合同只有一份)。被上诉人明知我方修改合同的意思,但从未提出异议,已默示了我方修改的合同条款成立,修改行为合法有效。以上事实有原槐X村干部周XX、卢XX、卢XX、羊XX等人为证。可见,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最终协商一致的是:被上诉人有权无偿使用XXX坡上土地250亩为期12年,而非15年或30年,并承担迁校建校义务。

  2、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于1986年履行了迁校建校义务,相抵250亩土地为期15年的承包费,不存在违约和补交250亩土地承包费用问题”,是错误的。

  按该合同的规定,被上诉人必须为槐X村“建造学校教室一间”,才有权无偿使用250亩土地12年(即按每年每亩交5元计,折算免去承包费为5×250×12=15000元)。但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只使用了土地,而没有认真履行其迁校建校义务。该学校教室是由槐X村自筹资金雇请广东省电白县人邓XX建造的,造价为14000余元,后经原槐X村村长夏XX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催收建校费,被上诉人才勉强向村里交了2000元作为建校费,余下数额是由槐X村通过贷款或收取他人的土地承包费还清的。有夏XX、羊XX等人证实。被上诉人提供槐X村小学出具的证明材料,内容是伪造的,现任槐X村小学校长蔡XX于1989年才从荷X村小校调任,他对槐X村小学建校的事实一无所知,又怎么能知道1986年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迁校建校义务呢?除此之外,被上诉人都不能举证证实他们全部履行了迁校建校义务。为此,被上诉人应向槐X村缴交拖欠的建校费13000元(按250亩土地12年为期的承包费折算)。由于被上诉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迁校建校义务,也不交纳建校费用,属单方过错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第(五)项的规定“因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应允许解除承包合同”,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解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1986年6月1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并责令被上诉人缴交拖欠的建校费(或承包费)13000元。

  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告槐X村反诉要求赔偿837亩土地为期11年的承包费46035元及收回其土地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承包合同书》后,虽然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双方没有到实地测量标定实际面积界限,但按该合同的规定,槐X村限定了被上诉人在四至范围内只有权无偿使用250亩土地为期12年,除250亩以外的土地应归槐X村发包给他人或是被上诉人,并按每年每亩5元计承包费,每5年交一次,所以,如果被上诉人要使用250亩以外的土地,必须和上诉人签订合同,完善承包手续,并及时缴交承包费。但被上诉人不按合同约定,未与槐X村签订合同,应将槐X村XXX坡上1087亩坡地的使用权在1986年和1987年与XX县林业局联营植树造林,有该林业局XX林业工作站的证明为证:吴XX造林联合在1986年造常规林790亩,地点XXX和XX坡;1987年造林443亩,地点XXX坡。其中XX坡的造林面积为146亩,且于1995年7月已被台商承包,并作出补偿(有1986年9月1日签订的合同书和台商补偿登记为证)。可见,被上诉人在合同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790亩-146亩)+443亩=1087亩,这是XX县林业局和被上诉人双方在植树造林初期到实地测量的具体而真实的面积,应具有法定效力。虽然被上诉人认为面积的数据是夸大的,但他们不能举证证实自己的主张,法院对林业部门提供的证明应予认证,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但一审法院对此却不予采信,完全偏信了被上诉人的口头证言,隐瞒了被上诉人故意损害槐X村集体利益的行为。

  2、被上诉人明知其使用XXX坡上的土地面积已达到1087亩,实际多侵占了槐X村的土地为1087亩-250亩=837亩。但他们没有告诉槐X村,在槐X村发现被上诉人多使用了250亩以外的其他土地,多次派员通知他们另订合同,并交纳土地承包费,但他们对此不予理睬(有周XX等人为证)。所以,被上诉人没有合法的使用依 据,多侵占了槐X村的土地837亩,应将土地收回槐X村集体所有和使用,并依照当年的承包费每年每亩5元计,被上诉人应赔偿槐X村837亩为期11年的承包费损失5×837×11=46035元。被上诉人吴XX在1988年5月至1991年5月任槐X村村长、陈XX在1991年5月至1996年8月任槐X村会计,使他们更加有恃无恐,任意损害槐X村集体的利益,从未向槐X村交纳承包费,后经村干部多次催收未果,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损失46035元并退还土地归集体所有和使用。

  3、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发展,土地增值,被上诉人无能力耕作管理,在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擅自大面积毁坏树木,破坏生态环境,将土地转包给他人改种其他短期经济作物,收取高额土地承包费,其中转包给内地人种菜椒、角椒、XX县人种香蕉、XX县人种西瓜、他们的亲戚种玉米、香蕉等(有群众的证实在)。而被上诉人不但将植树造林用地改变用途,并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大量滥伐林木,摧毁再生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的规定,构成滥伐森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第(一)项规定“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转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处理”。所以,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被上诉人滥伐森林的犯罪行为,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予以严惩。被上诉人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反而无中生有诬告槐X村干部带领群众毁坏他们的林木,真是恶人先告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第(七)项的规定,“承包人进行破坏性生产经营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可见,1087亩的土地应全部收归槐X村集体所有和使用。

  三、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方已开发使用的土地,双方依法完善承包手续”,并适用《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条例》第10条第3款,是错误的。

  国家鼓励农民开发利用“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塘),坚持谁经营谁受益,但该土地发包给被上诉人时并不是荒山荒地,而是槐X村各生产队农民耕作过的熟地,农民在该土地上种过甘蔗、番薯、扁豆等经济作物(有周XX、羊XX、吴XX等人证实),这也不是被上诉人开发使用的土地,而是由槐X村发包给他们使用的土地。所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判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完善承包手续没有合法依据。一审法院如此判决,没有实际解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因土地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双方是因发生纠纷不能解决才请求法院解决,但法院又判令双方自行解决,岂不是激化矛盾吗?

  四、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410元诉讼费、上诉人承担2500元诉讼费是显失公平的。被上诉人起诉槐X村委会,请求赔偿鱼塘经济损失1万元;起诉我村毁林,请求赔偿经济损失49万元。一审判决已认定不成立,但并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50万元标的的诉讼费,而只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请求一万元的诉讼费410元。我村只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承包费的损失为59035元,且一审判决已认定被上诉人多占用我村的土地,责令其重新测量土地后补交承包费,证实我村反诉请求成立、合法、为何还判决我村承担诉讼费2500元,是被上诉人承担数额的6倍多呢?这是显失公平的。请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五、一审法院判决违背了广大群众的利益,我村的诉讼请求是代表槐X村90%以上群众的意见。由于被上诉人的所作所为,在村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农民意见很大,纷纷指责被上诉人的欺骗行为。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槐X村200多名群众自己筹资租车到县法院听审,就连81岁老人吴XX也亲自出庭作证,并组织代表到县委县政府集体性上访。我村的上诉请求是经广大群众迫切要求的,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案情,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由于被上诉人单方过错行为,违反了《承包合同书》的规定,不但不履行迁校建校义务,还拖欠了槐X村的建校费13000元长达11年之久,致槐X村将250亩土地发包给被上诉人无偿使用12年毫无利益,使该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应予解除承包合同,同时,被上诉人多侵占了槐X村837亩土地,从未缴交承包费,已损害了集体利益,应赔偿槐X村的经济损失46035元,并收回土地归集体所有和使用。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的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镇槐X村委员会

               199X年X月X日

  【评析】

  这是一份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而制作的民事上诉状。土地承包问题量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也是一个操作起来很复杂的问题。该上诉状能针对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之处,边陈述事实真相,边提供具体数字,边列举证人证据,边引用法律法规,把多方面的问题条理化、简洁化、明朗化,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如果语言再精当一些,重点则会更突出一些,其效果也会更好一些。此外,该上诉状首部未写上诉请求一项,是一大缺憾。

  【实例二】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管XX,男,48岁,汉族,江苏省XX县人,现住上海市XX区西X路XXX弄XX号X楼。

  上诉人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XX中级人民法院(1994)XX受字第X号民事裁定特提出上诉。

  理由如下:

  裁定书认为“龚XX为美国籍人,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住所地和办事机构,在本院辖区内亦无可供扣押的财产”不能成立。

  龚XX系美籍华人,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确无住所地和办事机构,但龚XX是海南XX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红股股东,在该公司有40%的红股(详见XX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红股虽非具体化财产,但股权收益—红利则是具体化的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9)12号《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股权收益是可以扣划的”,仅此一点就足以认定,被告人龚XX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海南,法院应该考虑这一基本事实,而不能在“红股”和“财产”上玩文字游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被告人龚XX在海南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海南法院具有管辖权。

  另外,被告人龚XX股东公司的主体财产(炼油厂)在海南省XX县境内,属XX中院管辖,本诉标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审级亦符合XX中院的管辖条件,故原告具备在XX中院提起诉讼的条件,XX中院没有任何理由驳回起诉。

  涉外诉讼管辖权乃是一国主权的重要部分,行使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体现。在当今国际上,各国尽量扩大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普通法国家根据“管辖权的基础是实际控制”这一理论,甚至认为只要与其有一丝联系,即可管辖。我国新民诉法也扩大了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此案如果我们不管,原告投诉无门,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怎么保护,中国法的尊严如何体现,难道此案还要到英国去告吗?上诉人相信二审法院能够以法为天,撤销一审裁定,为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正行使法权。

  此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管XX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一日

  【评析】

  这是一份因涉外代理合同纠纷案,不服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而制作的民事上诉状。该上诉状针对一审法院裁定的理由,摆出事实,举出证据,进行反驳;同时,顺便指出本诉标的数额符合一审法院管辖条件,以防节外生枝。此外,本诉状还从各国司法的实际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论及此类案件涉及国家主权,而这一论点无疑会使有关人员更为重视。这份上诉状的缺憾:一是首部末尾没有单列上诉请求一项,篇末未明确提出上诉请求;二是正文最后没有单列证据及其来源一项,虽文中写到,仍嫌不够突出。由此可见,规范的格式,必须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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