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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9

 

民事再审申请书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说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二)写作内容和方法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再审申请书”。(2)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果申请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委托律师代理申请再审,应写明律师姓名和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2、正文

  (1)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进行再审改判。如请求部分改判,应当写明撤销原判决某一项或某几项;进行改判,维持原判决某一项或某几项,请求事项较多的,可以分项一一列出;并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和案件的编号。(2)事实与理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在事实与理由中,必须运用证据和法律,充分说明原审判决或裁定的错误或不当,从而论证本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3)证据和证人。可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件数以及证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申请人签名。如果仅委托律师为申请人代书申请书,可在申请书最后写上代书律师的姓名及代书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3)申请时间。

  4、附项

  原审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书抄件一份。

  (三)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对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号____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书抄件1份

  (四)实例与评析

  【实例】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X养鱼场

  地址:XX市XX区XX街

  代表人:孙XX,男,XX市XXX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XX对XX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6)X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XX矿务局所属XX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二、诉讼费用应由XX矿务局XX炼油厂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市XXX鱼场(以下简称养鱼场)因遭受XX市矿务局XX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XXX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XX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作出的《XXXXX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XX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XXX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XX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160.34元(《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该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于1996年11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出人意料地却将炼油厂应赔偿的金额,由584160.34元,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再申明以下几点理由:

  (一)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养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此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估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M(亩放苗种数)×X(成活率)×N(起捕规格,公斤/尾)-F(已捕产量)×S(受污面积)×P(受污水产生物死亡率 %)。XX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下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为成鱼,一种仍为鱼种。

  成鱼为:19700斤×23尾/斤(等于M×S)×0.75(成活率)×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去F。死亡率虽未过100%,但受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

  鱼种为:300000尾×10%×0.75÷104/公斤=1514.4公斤。 

  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专访得来的估算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二)正是由于二审法院采用了上述缺乏证明力和科学性的所谓座谈记录,所以在二审中根本没有当庭向当事人出示该座谈记录,更谈不到质证。这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同时,这也足以说明二审法院对这种证据和计算方法是缺乏自信的,是害怕质证和驳辩的。然而最后在判决中谈到证据时,却把原审法庭笔录、承包合同、省水产局渔政处的书证和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座谈记录,笼而统之的都作为二审判决的证据。殊不知原审法庭的笔录中引用的证据、省水产局渔政处的书证和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的所谓“座谈记录”所得的结论和计算出的赔偿数字是大相径庭的,是相差甚远的。根本不同的证据又怎么都能成为二审改判的证据呢,申请人认为这种做法,不能不被认为是二审法院大有混淆是非,蒙骗舆论的嫌疑。

  (三)养鱼场在二审中已经提出,一审判决未能计算间接损失的内容。二审法院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应另行起诉。此点也令人深感困惑。明明是一件渔业灾害事故,一桩索赔的案件,却要求受害人分为两个诉讼实体起诉,这不知有何法律依据。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其计算损失的两大组成部分,其中(二)项明文规定:“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环境污染、破坏,造成该水域剩余的渔业资源的无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渔业产量减产等损失和资源恢复的费用。此费用可根据水域的实际意义来确定,重要的渔业水域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50倍计算,而一般的渔业水域按5~10倍计算。”依此规定,XXX渔场就以一般水域看待,损失数也按下限计算,那样也还应该再增加赔偿直接损失的5倍。而且事故发生后,XX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就发出文件(见附件1),指出“XXX渔场目前和今后较长时间的水质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主要是石油类和挥发酚超标,对渔业必定产生影响,轻度超标虽不致使大规模的鱼类死亡,但对鱼苗及鱼卵的发育有较大影响,在枯水期污染有可能加重。油和酚均为嗅阈值很低的物质,低浓度的油和酚就可使鱼、虾、贝类产生异味,从而影响水产品的质量。”可见此次鱼害的后果及间接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因此,炼油厂也理应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有严重错误,存在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的第(二)(三)(四)三项中所规定的情况。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杜绝西方人士借环保问题对我国的攻击,认真贯彻我国环保和有关政策,也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免受环境污染的灾害,自然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恳请最高人民法院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再审,并借此进行一次环境保护法的法制宣传,以使有关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到一次应有的法制教育。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X养鱼场场长

                    孙XX 

                 19XX年X月X日

附:原一、二审判决书及其他附件共X份

 

  【评析】

  这篇再审申请书写得较好,事实和理由阐述得很清楚明确,针对性也很强,值得借鉴。

  这份民事再审申请书写得很成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申请书首先概述了一审、二审的审判过程,然后重点评论了两审在赔偿损失数目上计算方法的不同,从而针对终审判决进行了驳辩。二是由此及彼,层层深入。申请书在评论了二审判决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当之后,又谈及二审过程中及其判决中对所采用的计算方法缺乏自信问题,进一步指出不仅事实认定上,而且在审判程序上也存在不当。三是据理力争,坚持请求。申请书没有简单地重复一审判决,而是坚持要求对方既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又要求对方赔偿间接损失,据理力争,有根有据,而最后关于进行一次维护环保的法制宣传的建议,则更是锦上添花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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